-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總說 明(113.10.29 訂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分別於民國一百十二年 八月十六日及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名稱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及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訂定或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以及訂 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規定,經參考勞動部 113 年 2 月 23 日函送 「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範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及本府一百十三 年三月七日府授人考字第一一三○一○八五○六號函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爰訂定本要點第一至第二十二點全文。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14-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22點;並於市府KM系統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