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處理違反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訂定草案總說明(113.12.19 訂定)》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加強臺北市行道樹之管理及維護,於七十七年 五月十六日訂定發布「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嗣市政府於一百年七月十 二日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按其性質核屬經臺北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之 具有實質自治條例性質之自治法規,修正名稱為「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 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及全文修正。其後考量本自治條例迄今已逾十二年 未修正,及因應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管理行道樹之實務需求,修正 本自治條例,並經市政府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府法綜字第一一三三○四 六四七○號令公布在案。 二、前揭自治條例修正時,雖有相關罰則規定,但未明定裁罰基準,為有效執行本自 治條例,落實公平執法、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訂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 燈工程管理處處理違反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以 下簡稱本基準),俾作為執法依據。 三、本基準共計五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立法目的。(第一點)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第二點) (三)本基準之各種違規態樣及處罰額度。(第三點) (四)本基準所定違規次數之定義及計算方式,以統一裁量基準。(第四點) (五)敘明有特別輕微或嚴重情形者,於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得以酌量減輕或加重 處罰。(第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8-3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1330727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4年1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