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要點訂定總說明(114.03 .17 訂定)》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所轄停車空間( 以下簡稱停車空間),維護停車環境、秩序及安全,爰訂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共計十一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停車空間之管理單位(第二點)。 (三)明定停車空間不對外開放使用,為本處員工及委外廠商派駐人員停車使用(第 三點)。 (四)明定免收取停車費車輛類型及停放收費標準(第四點)。 (五)明定停車空間車輛進出管制方式(第五點)。 (六)明定車輛停車證申請辦理方式(第六點)。 (七)明定停車車輛應遵守事項及違反規定處置(第七點、第八點)。 (八)明定車輛違規停放停車空間之處置方式(第九點)。 (九)明定管理單位因公務需求或緊急災害應變須使用停車空間時之處置方式(第十 點)。 (十)明定停車空間本處不負任何保管及損壞賠償之責。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發生事 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若致本停車空間設備或建物損壞者,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第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8-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11點;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114年03月17日訂定全文11點,自114年07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