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調查處理規定總說明(113.07.10 訂定)》 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於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公布,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及對性騷擾事件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 處措施,對於本府府本部人員(不含市長)涉及之性騷擾事件,依規定應向其所屬機 關提出申訴者,以及本府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受本機 關首長為性騷擾者,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調查處 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共計十五點,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本規定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本規定所稱性騷擾之定義。(第二點) 三、本規定適用之性騷擾事件範圍。(第三點) 四、本府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第四點) 五、本府於知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將採取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五點 ) 六、本府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知悉各該場 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或相關處置。(第六點) 七、本府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第七點) 八、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提起申訴之程序、補正及撤回申訴之規定;性騷擾 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原則及迴避規定。(第八點及第九點) 九、當事人不服性騷擾申訴處理決定之救濟途徑。(第十點) 十、本府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且已結案者之懲處等規定。(第十一點) 十一、本府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機制。(第十二點) 十二、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規定。(第十三點) 十三、本府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所需經費來源。(第十四點) 十四、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4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33006475號函訂定全文15點;並自113年7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