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進修部實施要點訂定總說明(114.08.01 訂定)》 依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修正說明,為期校內事權一致,強 化管理效能,將國民補習教育相關規定自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移列至國民教育法第九章 規範,國民補習教育將從現行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之「校中校」模式,轉為以學校 設內部單位「進修部」之方式實施,納入校內行政管理,並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 起施行。 依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學校進修部之 入學年齡須年滿十五歲(第一項)。國民小學進修部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 銜接之級別就讀(第二項)。國民中學進修部之入學,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國 民小學或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畢業。二、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具有國民小學 畢業程度。三、國民小學同等學力。(第三項)前二項之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採登記 制;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四項)。」以及第五十五條 規定:「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 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第一項)。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為使本市所轄國民中學之補校順利轉型為 進修部,俾利日後運作相關業務更臻完善,臺北市政府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訂定「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進修部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要點共計八點,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之授權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第二點) 三、明定學校進修部之名稱。(第三點) 四、明訂學校進修部入學、轉學之資格條件、登記程序及修業期限。(第四點) 五、明定學校進修部之設立、停辦之辦理事項。(第五點) 六、明定學校進修部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第六點) 七、明定學校進修部經費編列規定。(第七點) 八、明定學校進修部收費事宜。(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4-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43085655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