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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3-207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43011070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114年11月26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動支災害準備金應行注意事項」總說明(114.11.26 訂定)》 為使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作業能有所依循,經綜整本府災害防救相 關規定,並參酌中央及其他五都之法規,及考量實務作業需要,訂定「臺北市政府各 機關動支災害準備金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共計十一點,其重點 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注意事項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災害準備金預算編列及支用範圍。(第二至四點) 三、明定各機關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及辦理預算分配之程序。(第五至六點) 四、明定各機關簽訂災害搶險及搶修措施開口契約規範。(第七點) 五、明定各機關動支災害準備金案件辦理經費保留規範。(第八點) 六、明定各機關支援他縣市災區辦理緊急搶救經費規範。(第九點) 七、明定各機關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致延宕災害防救時效,其行政責任之追究 。(第十點) 八、明定各機關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之處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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