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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警政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511號令修正公布第12、3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1885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1年7月4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25835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1年8月26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40010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1月17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0682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4月1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3028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8月4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37441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10月19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05549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4月2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18680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7月16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8月5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11月27日生效
1.
  • 司法院 100.05.27 釋字第687號
  •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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