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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教育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41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
1.
  • 司法院 102.12.20 釋字第715號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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