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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3501350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358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3、126、133、134條條文;並自113年10月1日施行
1.
  • 司法院 103.11.21 釋字第726號
  •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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