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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勞動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130095703號令修正發布第6、18、21、28、40、43、73、80、82、84~86條條文;增訂第54-1條條文
1.
  • 司法院 99.12.24 釋字第683號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旨在促使勞工保險之保險人儘速完成勞工保險之現金給付,以保障被保險勞工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生活,符合憲法保護勞工基本國策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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