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5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67400號函 本案有關管理費部分應予以追繳,追繳之年限為5年內之管理費,至於同仁是否調離職、退休及現住戶則在所不問,另有關房屋津貼部分,亦應予以追繳,而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