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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1.
  • 內政部 96.02.12 內授中民字第0960034956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是否得支給退職慰問金,因涉及人民納稅負擔而係屬法律保留之範疇,又現行退職酬勞金制度係針對有給職之人員,尚未包括無給職之地方民意代表,故不得於無法律依據下自行訂定發給地方民意代表退職金之自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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