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 93.09.21 院臺規字第0930043003號書函 縣政府與鄉(鎮、市)民代表會雖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且不具上下級隸屬關係,惟其仍具有上對下之層級監督關係,是不服鄉(鎮、市)民代表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第5條第1項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2. 內政部 91.10.25 台內民字第0910006856號函 補選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所召開之臨時會不受地方制度法第34條開會會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