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 97.03.13 府授法三字第09701762400號函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00點及第135點第4款規定係限於處理一般公文,而不及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應適用位階較高之行政程序法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