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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法規類號
北市01-03-2001
名 稱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第 49 條
法規位階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23009600號函修正第58、87、90、91、9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簽見
有關本案針對土地徵收前之準備,先行通知相關人提出合法建物補償申請及相關鑑定程序所為之觀念通知行為,並非土地徵收公告,非屬行政處分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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