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8.20 行執法字第10300028470號函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其他財產權經依法拍賣,參與分配人承受之價金應依法進行分配確定後,承受人得以其對義務人之金錢債權主張抵銷者為其應受分配金額,至分配予其他債權人價金,承受人應繳納後由行政執行分署發給其他債權人,此部分尚無從行使抵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