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財政部 96.08.24 台財稅字第09604510341號函 關於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所得之價金,應依序自先清償執行費用、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以及稅捐稽徵法第6條所規定之應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後,再以餘款分配予有抵押權之債權人及其他之債權人,為避免影響相關稅收及地方政府之財政收入,建請各行政執行處配合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