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6.18 行執三字第0986200480號函
- 檢送98年度司法院民事廳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業務聯繫會議」之會議紀錄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7.21 行執一字第0976000336號函
- 義務人所有不動產經行政執行處查封後,抵押權人復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管轄法院拍賣該不動產,如該不動產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行政執行處應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以「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為要件,至於「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之原因是否因拍賣無實益或其他等原因,該行政執行處應本於權責予以審認之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7.02 行執一字第0966000345號函
- 按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行政執行處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鑑價,且經核定後,為拍賣之最低價額,因此,依上述之規定而言,鑑價為不動產拍賣不得省略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