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12.13 法律字第106035149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2項規定參照,如主刑已科處「緩刑」,縱法院併宣告「沒收」,行政機關僅不得就法院宣告沒收之物再裁處「沒入」,但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另刑法第2條修正並不影響原先行政機關於法院宣告沒收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之結論
2.
- 法務部 95.12.15 法律字第0950045310號函
-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決確定是否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職務
3.
- 法務部 95.12.05 法律決字第0950700894號書函
- 有關公務人員違反選舉罷免法經判決確定是否構成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職務之條件
4.
- 交通部 94.07.21 交路字第0940008005號函
-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於94年9月1日施行前之違規案件,仍依行為時之法律處罰
5.
- 法務部 93.09.30 法律字第0930700483號函
- 菸酒管理法第46條至第48條修正條文施行後有關其施行前已查獲而尚未處罰確定案件之法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