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8 簽見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為「公務上之研究」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當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