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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警政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511號令修正公布第12、3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1885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1年7月4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25835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1年8月26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40010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1月17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0682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4月1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3028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8月4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37441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10月19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05549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4月2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18680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7月16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8月5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11月27日生效
1.
  • 法務部 100.09.09 法檢字第1000805376號函
  •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立法理由、第11條之1課以行政裁罰目的及舉重以明輕之解釋原則,如行為人施用或持有第3級、第4級毒品,自行主動至警察機關坦承施用或持有犯行,可免於裁處罰鍰,以維衡平,另毒品危害講習部分亦應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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