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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5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6、14~16、32、50、50-1、54、59、60、61、61-1、62、63-1、64、66條條文;增訂第50-2、58-2、61-2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98.07.29 法律字第0980020644號函
  • 關於公立學校教師係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而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屬給付行政之一種,亦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惟執行職務與「職務予以機會之行為」應加區別,如僅屬「職務予以機會之行為」,即不符合國家賠償責任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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