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2500號函
- 法務部就內政部函有關74年1月10日台內字第542號函釋示之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建請適用行政程序法,涉及相關規定及法律見解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7.08.22 法律字第10703512380號函
- 民法第759條規定參照,近年司法實務見解,就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喪失及回復,乃係法律規定所生,於法律規定要件事實發生時,應不待登記,即生所有權歸屬變動物權效力,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惟權利人仍有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又該公法上請求權,因物權變動已因法律規定發生,所請求者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故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之適用
3.
- 內政部 98.05.20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546號函
- 登記機關就當事人持法院核發之已起訴證明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註記登記,因並未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不動產權利,非屬行政處分,故不須將登記結果通知該訴訟標的之不動產登記名義人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9 北市法三字第09532366000號函
- 所謂承認,係應受時效利益之當事人,對因時效喪失請求權之人,表示其權利存在,其法律上性質,為觀念通知,故無須有欲望中斷時效之意思,雖不以處分能力及處分權限為必要,但以有管理能力或有管理權限為必要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1.20 北市法一字第8920874200號函
- 對於裁判前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法院未使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誤為本案判決,該判決應屬重大違背法令而不生效力,縱具有形式確定力而非當然無效,應分別情形依上訴、再審、非常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除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