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 98.03.13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2351號函 核釋有關地下室產權之登記,如該建物之使用執照係於80.09.18函釋前取得者,則不受該函釋應為各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限制,即其第一次登記,可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以專有或共有部分辦理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