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0.11.14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6664號函
- 對於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以分期方式繳納其應繳納之差額地價,期間有期別未繳納或分期繳納期限屆滿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之公法上請求權起算,依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公告閱覽期間期滿後,該處分即為確定,另依行政執行法關於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者處分確定之日為執行期間起算日,故應以差額地價請求權於公告閱覽期滿時確定,執行期間即開始起算
2.
- 法務部 100.11.07 法律字第1000013685號函
- 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以分期方式繳納,如期間有期別未繳納或分期繳納期限屆滿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差額地價請求權於公告閱覽期滿時確定,執行期間即開始起算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1.06 簽見
- 本案重劃大隊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2條之規定分擔三分之一共同管道建設經費,再依自來水法第65條之規定,分擔新裝配水幹管經費二分之一,似無重復負擔單一建設案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