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簽見
- 有關本案針對土地徵收前之準備,先行通知相關人提出合法建物補償申請及相關鑑定程序所為之觀念通知行為,並非土地徵收公告,非屬行政處分性質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13 北市法二字第09531848400號函
- 土地所有人係基於規避強制徵收程序之目的,而將其所有權移轉移轉予第三人,則需用土地人應得依民法第87條規定,主張並舉證證明其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無效,土地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
3.
- 法務部 90.02.21 (90)法律字第004684號函
-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案件,於核准徵收前須否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疑義說明
4.
- 法務部 90.01.02 (90)法律字第045247號函
- 經核准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惟僅公告徵收土地,未公告徵收其土地改良物,於該土地因故辦理撤銷徵收時,原所為核准之處分是否仍應予以撤銷或廢止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