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21 北市法二字第09533195100號函 部分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或遺囑指定之應繼分領取,兼顧申領人及其他繼承人之權益,故有關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如原所有權人死亡,因故未能達成協議會同具領,得由部分繼承人按應繼分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