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9.29 法律字第10503514710號書函
- 地方政府於計畫尚未研擬確定前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人民具結,因其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其法律依據及該行政行為性質,因涉相關法規解釋及個案事實認定,宜由該法規主管機關釐清認定,人民具結內容真義為何,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2.
- 法務部 105.03.22 法律字第10503504710號書函
- 行政處分附款目的在於對處分之內容或效力有所補充或限制,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賦予行政機關於具體個案符合法定要件時得有彈性處理空間,非就土地改良物是否併同土地一併徵收所為特別規定
3.
- 法務部 104.03.19 法律字第104035027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參照,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即如係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為附款,僅得以原規定法定要件為限,不得增加法律所無要件,否則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4.
- 法務部 99.02.12 法律字第0999003221號函
- 關於地方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範圍,是否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之規定,因事屬內政部職掌之範圍,建請內政部諸職權併予卓處之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簽見
- 有關本案針對土地徵收前之準備,先行通知相關人提出合法建物補償申請及相關鑑定程序所為之觀念通知行為,並非土地徵收公告,非屬行政處分性質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22 北市法二字第09630986500號函
- 有關本案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規定,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始為終止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03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82800號函
- 凡政府機關依法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將被徵收土地列冊連同原土地所有權狀,令由該管地政事所依職權逕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其原有設定他項權利者,併同塗銷或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