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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91號令修正公布第1、5、7、10、11、13、15、20、22、25、27、29、30、33、38、40、44、49~52、53~55、58、59、63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3-1、3-2、13-1、18-1、34-1、43-1、52-1條條文;第30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10040049號令發布第30條定自101年9月1日施行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08 北市法二字第09834668600號
  • 參照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0號解釋理由書,主管機關因公益需要興辦事業而需使用私人土地,縱在徵收補償前已經使用土地,惟嗣後既已為徵收補償,其原設定地上權取得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12 簽見
  • 本案所涉土地仍屬私人所有,所有權人如認新建工程損及所有權,而本於民法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相關規定,以請求、聲請調解或起訴等方式,向臺北市政府主張其權益,程序上似為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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