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0 北市法二字第09431422700號函
- 倘已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自無撤銷徵收之問題,縱令此後對於該項土地另有使用或處分,亦僅屬於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範疇,即僅當未依徵收目的完成使用,並無使用必要性時,方有撤銷徵收之問題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1.13 北市法一字第09130961200號函
- 有關本案土地之取得原因究屬徵收或協議價購,係屬事實認定問題,爰請貴處本諸職權卓處,如屬協議併購,自無行使買回權之疑義,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61條規定,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適用土地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