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0.06.16 北市法二字第110302297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對「文山區木柵路1段238巷道路新築工程」範圍內,部分已徵收未開闢之道路用地,原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請求買回涉及現行有效土地法第219條及都市計畫法第83條等規定之說明
2.
- 內政部 91.06.13 台內地字第0910007694號函
- 關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或申請收回土地之案件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17 簽見
- 本案究係應由主管機關重新作成新之拆除通知之新的行政處分重新起算五個月之期間?抑或應併計前後通知之期間?不無疑義,如基於讓拆遷人有充份時間以備搬遷之立法考量,原應以重新計算其五個月期間為宜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2.04 簽見
- 土地既已依原核准徵收計畫於期限內作道路使用,則其法定要件即已具備,縱使其後另有他用,係屬土地所有權之行使,並不發生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買回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