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11.13 法律字第1030351188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08、109條規定參照,鑑於聽證程序不論是在事實調查程序及政策思辯,及至最後作成決定的嚴謹程度,皆不下於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故如已經過聽證程序,對該決定仍有不服者,即不必重複再經過此種行政程序,以符程序經濟原則及提高行政效能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10.20 行執一字第0970007311號函
-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後,公告期滿後仍無人有異議,則不論是否同意參與分配,均受該更新計畫之拘束,不得任意主張無效或停止進行,然而,就其應繳納之共同負擔或差額之價金,係屬該計畫書履行之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若有紛爭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