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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104921號令修正公布第65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3.11.13 法律字第1030351188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08、109條規定參照,鑑於聽證程序不論是在事實調查程序及政策思辯,及至最後作成決定的嚴謹程度,皆不下於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故如已經過聽證程序,對該決定仍有不服者,即不必重複再經過此種行政程序,以符程序經濟原則及提高行政效能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10.20 行執一字第0970007311號函
  •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後,公告期滿後仍無人有異議,則不論是否同意參與分配,均受該更新計畫之拘束,不得任意主張無效或停止進行,然而,就其應繳納之共同負擔或差額之價金,係屬該計畫書履行之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若有紛爭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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