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 102.01.18 台內營字第1020074108號函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移轉其所有權,其申請人資格之法律地位即失所附麗,若主管機關仍為核准,應就該違法部分予以撤銷,並由繼受原申請人所有權之人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