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8.01.18 北市都建字第1083135021號函 核釋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申請畸零地調處之已掛件申請建造執照或有關都市更新案件之後續辦理方式 2.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3.28 北市法二字第09730764100號函 都市更新計畫案實施者在未通過都市更新審議並經核定實施時,即逕申請建照執照,主管機關即得將其所申請之事業計畫駁回,並撤銷更新概要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