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4.23 北市法二字第09834185300號函
- 按建築物樓地板排水管維修費用之負擔,應先確定究屬建築物何部分之管線,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義務,並負擔修繕費用。故樓上專用管線,貫穿並懸掛於樓地板下方,若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本文規定之專有部分之樓地板內管線,即無該條之適用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0.20 北市法二字第09231144200號函
-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如果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定管理負責人時,除不能適用管理組織相關辦法外,其住戶在公寓大廈之行為,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9.08 簽見
- 本案系爭費用既然為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則表示有其共同修繕之義務,故除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但書情形外,雙方區分所有權人有共同修繕破裂水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