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4.15 北市法二字第09330381800號函
- 建商與住戶於買賣契約約定而未納入規約,則該約定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不生效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不得違反該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違反者,該約定應屬無效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2.23 北市法二字第09330142700號函
- 有關專有部分之使用、收益、處分權限,應屬法律保留事項,規約內容針對專有部分之規範,原則上僅能就法規所未規定事項及技術性、細節性事項為規範,至於共用部分,規約之主導性則較強,而有較大自主權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0.20 北市法二字第09231144200號函
-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如果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定管理負責人時,除不能適用管理組織相關辦法外,其住戶在公寓大廈之行為,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