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07 簽見
- 國民住宅之起造人依所涉規定提撥公共基金及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之義務,惟其法定提撥數額應係其最低義務標準,擬依原國民住宅條例第18條提撥國民住宅售價之2.5%,如金額高於該兩規定,於法自無不合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01 北市法二字第09430546000號函
- 本案就和解款項,確已納入大廈公共基金並設專戶儲存,既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有利,而所有權人亦未為反對意思,基於損鄰事件圓滿解決及表見代理法理,似無須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相關同意書,方得予撤銷列管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26 簽見
- 本案主管機關似無權限逕將「建築物陽臺不可加設鐵窗」部分,納入現行內政部制定之規約範本,惟若特別加註「建築物陽臺不可加設鐵窗」文字建議民眾納入參考,則於法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