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3.12.06 國署建管字第1130120012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住戶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如於「住宅行政」之特定目的內為之,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1.28 北市法三字第09733125300號函
- 市場與住宅混合大樓之區分所有人決議限制市場經營方式與種類之規約,如違反民法第148條文所指之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則與因與法規牴觸而無效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27 北市法二字第09631734000號函
- 本案基於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積極爭取權益,涉及「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辦理公有零售市場零星修繕經費支用作業規範」於有繳交公寓大廈管理費是否適用與自治會間之權利義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修正因應此類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