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1.28 北市法三字第09733125300號函
- 市場與住宅混合大樓之區分所有人決議限制市場經營方式與種類之規約,如違反民法第148條文所指之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則與因與法規牴觸而無效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20 北市法二字第09532719400號函
- 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並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具有物權化之拘束力,亦即肯定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具有團體法之性質,繼受人一旦進入該團體,即應受其拘束,而遵守規約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5 北市法二字第09430730900號函
- 區分所有權人將房屋售出後已非該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文件,並應遵守原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而原區分所有權人似已無請求閱覽相關文件之必要
4.
- 內政部 93.06.16 台內營字第0930083975號函
- 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