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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271號令增訂公布第29-1、49-1條條文
1.
  • 內政部 106.06.21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9377號函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方式產生,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以書面方式推選,並應顯示推選之所有區分所有權人
2.
  • 法務部 106.06.19 法律字第106035085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參照,該條項已就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書面推選「利用(公告)」另為規範,該條項涉及利用個人資料規定,自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為適用
3.
  • 法務部 101.12.20 法律字第1010021663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29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參照,如召集人寧願受罰執意不履行召集義務,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權人召集行為,性質上屬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故不得以代履行方法強制執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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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1.24 簽見
  • 本案區分所有權人為改選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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