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21 北市法二字第09630935000號函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由無召集權人召開,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於此情形,屬依法提起確認決議不存在之訴,而非撤銷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