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13 北市法二字第09331219300號函
- 本案既然住戶有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之資格,則該住戶自得被推選或被選任,而無所謂委託他人參選、推選或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問題,如不符合住戶而當選,屬違反法律而當然無效,應再另行選任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06 北市法二字第09330941600號函
-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規定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原則上行使之權利與委託人相同,屬法定權利,故不得於規約中限制受託人不得代行表決、選舉及決議等事宜,否則有牴觸法律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