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18 北市法二字第097315452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前成立者,因報備需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及第32條規定疑義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27 北市法二字第09432506100號函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31 北市法二字第094321981300號函
-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自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除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外,推舉召集人,再由召集人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始生效力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1.24 簽見
- 本案區分所有權人為改選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