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19 北市法一字第9020278900號函
- 本案所有權既非屬公有又非供公眾使用,自不得使用國家資源維護其與公益無涉之私人財產,如該道路自始原供公眾通行二十年以上,成為既成道路,嗣後始管制出入時,有侵害公用通行地役權情事時,本府得予以排除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1.24 簽見
- 本案區分所有權人為改選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