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4.15 北市法二字第09330381800號函 建商與住戶於買賣契約約定而未納入規約,則該約定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不生效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不得違反該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違反者,該約定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