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0.09.13 法律字第1000019303號書函
- 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6條、第49條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等規定,如土地所有權人僅有防火巷部分地號土地所有權,而無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因非屬規定所稱住戶,非負有義務之主體,自不得予以行政執行
2.
- 內政部 99.03.04 台內營字第0990801544號函
- 經拍賣取得不動產之區分所有權人如非違法狀態之行為人,主管機關雖不應將其列為課處罰鍰之對象,惟得就具有實質管領力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課予「限期改善」之義務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1.17 環署廢字第0970004628號函
- 於私人住宅牆面及私人土地架設圍籬部份張貼、噴漆廣告,應予以告發處分,並限期回復原狀
4.
- 內政部 93.11.10 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12604號函
- 建築物有破壞防火區劃或防火避難設施及「有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第5點情形,始得以建築法第77條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予以處罰
5.
- 內政部 92.02.07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4571號函
- 檢送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召開研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乙案會議紀錄乙份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4.19 簽見
- 本案檢舉人檢舉違建,自有選擇權,並未規定發現多家違建須一起檢舉,又主管機關就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者,本於職權即應依第39條處理,並不限於他區分所有權人檢舉者,始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