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271號令增訂公布第29-1、49-1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0.09.13 法律字第1000019303號書函
  • 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6條、第49條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等規定,如土地所有權人僅有防火巷部分地號土地所有權,而無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因非屬規定所稱住戶,非負有義務之主體,自不得予以行政執行
2.
  • 內政部 99.03.04 台內營字第0990801544號函
  • 經拍賣取得不動產之區分所有權人如非違法狀態之行為人,主管機關雖不應將其列為課處罰鍰之對象,惟得就具有實質管領力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課予「限期改善」之義務
3.
4.
5.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4.19 簽見
  • 本案檢舉人檢舉違建,自有選擇權,並未規定發現多家違建須一起檢舉,又主管機關就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者,本於職權即應依第39條處理,並不限於他區分所有權人檢舉者,始得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