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93.06.16 台內營字第0930083975號函
- 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疑義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0.20 北市法二字第09231144200號函
-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如果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定管理負責人時,除不能適用管理組織相關辦法外,其住戶在公寓大廈之行為,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
- 內政部 92.02.07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4571號函
- 檢送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召開研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乙案會議紀錄乙份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4.19 簽見
- 本案檢舉人檢舉違建,自有選擇權,並未規定發現多家違建須一起檢舉,又主管機關就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者,本於職權即應依第39條處理,並不限於他區分所有權人檢舉者,始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