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9.08 簽見 本案系爭費用既然為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則表示有其共同修繕之義務,故除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但書情形外,雙方區分所有權人有共同修繕破裂水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