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1 北市法一字第09530323800號函
- 法定空地產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倘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所附圖面上已有約定專用之標示時,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者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約範本制定之規約草約約定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26 簽見
- 本案主管機關似無權限逕將「建築物陽臺不可加設鐵窗」部分,納入現行內政部制定之規約範本,惟若特別加註「建築物陽臺不可加設鐵窗」文字建議民眾納入參考,則於法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