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廢)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2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766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所應適用之法規,應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為優先,僅在該條例未明文規定時,始有其他自治法規之補充適用(本件停止適用)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26 北市法二字第09431921700號函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規範對象及適用要件均異,應無牴觸或排除適用等疑慮,屬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之「其他法令規定」,故自不受同辦法第4條之限制